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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如有下列状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总量的30%以上,并且...
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条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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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达到下列标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才立案:行为人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应当立案追诉。
操纵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而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只有是同时满足了四个构成要件,才会构成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此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是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才实施证券、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若是侦查过程之宗发现,并非故意实施操纵行为,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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