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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指定以及利于监护人生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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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指定以及利于监护人生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首先应当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在有约定时从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委托监护时没有约定责任承担,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在被委托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委托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监护人和受委托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特别委托的一般情形: 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1] 2.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做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 4.诉讼。 5.申请仲裁。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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