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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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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起诉人______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______(单位名称)指定______为______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______为______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1、监护人不能强行指定。 2、根据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和被指定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不能 遗嘱指定监护指定的监护人,应当不限于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如果遗嘱指定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因患病等情况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因为出国等各种原因不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就不能执行遗嘱指定监护,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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