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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行政听证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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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一、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二、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三、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四、行政复议听证由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在1名听证主持人和1-2名听证员的组织下进行。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政府法制机构领导指定,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 行政复议听证作用很多,但都会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不会有任何影响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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