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行政主管部...
江河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一)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300米之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二)取水口上游2000...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淘金、采砂、开山采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围水造田和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饮用水水源重大污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当事人在接受处理期间,继续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扣押其淘金、采砂船只和设备。
湖泊、水库、溪潭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一)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及饮用水水源引水渠道两侧3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二)一级保护区外围面向水库、湖泊、溪潭第一个分水岭一侧及饮用水水源引水渠道两侧3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三)水库、湖泊、溪潭集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规划涉及自治区管辖的河流、水库等水源的,应当报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涉及其他城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涉及城市的相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必要时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20人已浏览
526人已浏览
1,715人已浏览
2,0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