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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确立了判决履行的方式,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六类,即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以下条件:一是在依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中是否有正当事由;二是在依职权而为的行政行为中事实的存在与否。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被告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在判决履行后是否能够实现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如果能够达到救济目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予以履行。判决履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地法院判决主文表达不尽相同。所以,在判决履行的主文表达中,应当明确为“限被告于××日内对原告申请的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地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但也有可能出现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我国台湾所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就真对后一种情形增加了维护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由于行政不作为的主体,一般都是政府等行政机关或者是在行政单位就职的公职人员,故此其若是被起诉,是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的。若是该职员,并不能向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提交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自己职务的证据,是会被认定为是不作为的。
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这种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行政管理目标固定化、法律化,并在合同中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管理模式,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被国家行政机关广泛地运用。 2.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一点在理论界向来没有争议。但在行政合同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其纠纷自理途径尚不明确,因此司法实务界曾一度认为此类案件不具有可诉性,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这一局面直到2000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才得以改观。
行政不作为处理处罚依据是《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确立了判决履行的方式,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六类,即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被告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在判决履行后是否能够实现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如果能够达到救济目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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