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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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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详细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无效后如何处理、承包人非法转包、当事人预付款、施工合同典型纠纷处理原则等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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