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兼并是在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控股子公司是可以收购母公司的,子公司收购母公司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得侵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目前国外因次贷危机!导致许多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出现破产或被并购的状况!通过并购重组来提高实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是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必然道路" 我国国内证券公司按其资本金规模可以粗略的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有#D家左右)第二类是中型规模证券公司!大概不到AD家!这一层次的证券公司最容易在市场竞争和并购重组的浪潮中产生分化!它们是证券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主要力量"以前这其中有一些证券公司在传统业务领域有较大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经营特色和优势业务!并且有一定背景或背靠实力强大的金融集团或有地方政府的强大支持"第三类是其他中小型经纪类证券公司"
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即子公司销账。同时母公司要按照关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予以处理,对原属于对子公司的投资(包括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投资的债权)予以处理。 非常重要的前提是子公司注销后关于债权债务清偿的约定,如果是母公司承继子公司债权债务,则应该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合并到母公司账簿中,同时调整对子公司投资及所享有的权益;如果母公司不承继子公司债权债务,则母公司对原属于对子公司的投资(包括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投资的债权)予以注销处理,调整所享有的权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企业进行并购之目的在于通过并购降低成本,扩大市场份额,实现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企业在完成了对目标公司的收购后,企业并购的目标还远未达到,并购后的企业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并购目标,其关键在于对并购后企业的整合。通过并购,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可有效的剥离非中营业务,提高资产效率。核心竞争力形成的同时,应该有相应的对策处理低效率的资产或子公司。对于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欠佳的公司,并购后首先应处置不必要的资产,迅速停止获利能力低的生产线,从各种可能的方面采取措施降低成本。实际上,并购后转售图利在国外是常见的现象,具体操作上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并购后立即将被并购企业的资产拆开后出售。很多杠杆收购的案例都是由于看好资产售出的可观利润而进行的。另一种方法是,在并购后并不将被并购企业资产拆开,而是委派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和各种技术专家对其改造后,再高价售出,套取利润。一般而言,其操作对象往往是那些在财务上发生危机但仍具有获利能力的公司,只要收购后适当投入,经过重新包装出售,就可为并购企业带来巨额利润。资产重组可以选择出售、购买、置换、托管、回购、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进行:不良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可要求被收购企业原控股股东回购,这样不仅提高了公司的资产质量,也降低了公司并购的实际成本与现金流出。资产含量高、盈利能力差甚至长期亏损,短期扭亏困难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出售。对于盈利稳定、原控股股东或原原经营管理人员有经营管理优势而不符合产业发展范围的企业,可考虑由原控股股东经营或原有经营管理人员承经营。对于符合并购方确定的产业发展战略,同时又能很快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提高收益水平的资产,可以考虑采取直接购入的方式。对于并购方与公司之间有着很强互补性的产业,可以通过关阳关大道銞是行资产置换。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应坚持三条基本原则: 1.分清并购双方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剥离非主营业务; 2.并购后企业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 3.有利于并购双方的共同发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8人已浏览
93人已浏览
216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