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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数额是根据抽头渔利累计数额或者赌资累计数额作为认定标准,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
赌博数额是根据抽头渔利累计数额或者赌资累计数额作为认定标准,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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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集体赌博,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诉讼:(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博金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博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海外赌博,从中收回扣除,介绍费的;(五)其他集体赌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聚众赌博,会认定为赌博罪。 具体法律规定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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