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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会依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法院会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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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可协议约定,约定不成,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争取孩子抚养权: 1、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严重疾病除外)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以下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离婚后,女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1、与男方友好协商,协商一致的,可共同到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 2、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 3、到法院起诉时,需要有证据证明男方不适宜抚养子女,或者认为子女随本人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法院一般不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最高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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