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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也就是商标注册审查中的“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由于商标权专用权基于注册取得,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往往不止一个人,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规定以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根据“申请在先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商标使用人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进而失去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但是,“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对于违反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法律不予支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这一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申请在先原则 本款所述的申请在先,是指称于他人就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一般情况下,不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初步审定申请在先的商标,并可以该申请在先的商标为由,驳回在后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使用在先 使用在先提指先于他人实际使用了商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一天就同一种或类似商标或服务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商标局无法初步审定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也无法驳回申请在后的注册申请。出现这种特殊情况时,商标局在实质审查中则考虑商标在先实际使用的商标,并以此为由驳回使用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使用证据由申请人在其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商标局提交。使用在先的证据包括申请人最早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商标时的商标品包装、广告、说明书、收发货单证等。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提供的证据相同近似的商标是在同一天使用的,或者各个申请人都没有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或者虽然申请人使用了相同近似商标但以均未提供使用证据的,他们可以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的三十日自行协商。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未果的,由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抽签确定他们中的一人为注册商标申请人,并驳回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于未参加抽签的,其商标注册申请视为放弃。
《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也就是商标注册审查中的“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由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由于商标权专用权基于注册取得,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往往不止一个人,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规定以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根据“申请在先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商标使用人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进而失去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但是,“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对于违反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法律不予支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这一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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