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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与债权之间的相互抵消机制

2024-12-29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两个人互相欠债时,每个人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 债权债务的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法定抵销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其抵销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只要当事人中的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合意抵销则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可以发生效力。 在债权债务抵销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双方互负债务,互相享有债权。 2. 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一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能进行抵销。 3. 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债务标的物种类不同,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无法实现其目的。因此,通常使用同种类的货币或者物品进行抵销。如果债务标的物种类相同,但品质不同,需要根据品质高低来决定是否可以进行抵销。如果债务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加不允许。 4.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销的作用是相互清偿,因此必须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进行抵销。如果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此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如果清偿期限的利益是为债务人而设,那么债务人可以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以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因此可以允许抵销。 5. 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不能用于抵销的债务包括: (a) 性质上不得抵销的债务,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b)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以及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 (c) 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不得抵销的债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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