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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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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最新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针对被判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良好表现,且确实有悔改或有立功的记录,为了表示一定鼓励,会有相关的减刑制度,以便罪犯提早被释放,具体的监狱减刑规定如下: 1、确实有悔改表观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2、有立功表现,具体有以下情形的:主动举报或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相关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主动积极阻止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在劳动生产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等等;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例如积极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突发状况时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等等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这些都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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