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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社会...
《省人口与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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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与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享受奖励工资;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期间不发工资;(二)对农村牧区的超生人口,不增划。
《省人口与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享受奖励工资;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期间不发工资;(二)对农村牧区的超生人口,不增划。
《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生产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是国家职员、企业事业组织职员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的夫妻双方在三年内晋升,享受奖励工资的女性怀孕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立,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二)农村牧区超出生产人口,不增加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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