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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由谁提出的答复如下:可以由检察院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赖某庭的委托,担任其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对现场进行仔细的观察,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分析证人证词。现在又参加了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现作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望能采纳。 一、检察官指控赖某庭所认定的事实错误: 1、赖某庭承包的不是本村的XX村,该篱笆不是赖某庭与甘某玉共用的篱笆。 检察院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赖某庭在本村承包的XX村与同村人甘某玉夫妇承包的XX村相邻,且有一段篱笆共用。被告人赖某庭为图进出方便,在共用篱笆上拆开了一个园门,由此引起甘某玉夫妇不满而产生纠纷。”这里就有两个认定事实错误:其一,赖某庭不是在本村所承包的桔园。而是与邻村XX村承包的桔园。其二,赖某庭所开园门的篱笆并不是与甘某玉共用。而是XX村与自然村学道队的分界线。从彩色照片中可以清楚看出来。具体的位置是这样的:篱笆的东边是XX村的耕地,即是现在赖某庭承包来种植的桔园,篱笆的西边是一条学道队的约三米宽的机耕路,再西边是约六、七十厘米的水沟以后才是甘某玉的桔园。实际上,赖某庭开园门的篱笆距离甘某玉的桔园边缘至少有3.6米。怎么说这条篱笆是赖某庭与甘某玉共用的?赖某庭在该篱笆上开园门跟甘某玉没有半点关系,甘某玉的不满和进行干涉纯属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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