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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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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则是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二者有着质的不同。表现在:一产品质量纠纷是因产品不符合标准而引发的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财产受损而引发的纠纷,简单的讲,有缺陷的产品肯定质量不合格,但产品质量不合格并不等于产品存在缺陷;二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它间接损失,而产品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三产品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而不是行为,是产品本身存在安全方面的缺陷而致害人身或财产,而产品质量纠纷致害的原因是行为,即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行为致另一方受损。
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行政诉讼也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它是指医患双方中任何一方如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以作出具体处理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裁判的法律制度。应当说,行政诉讼不是一种可以不与其他方法配合而单独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它是与行政处理配合使用的,只有在当事人对行政处理解决不服时,才有可能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医疗纠纷行政诉讼中,对医疗纠纷作出行政处理的卫生部门是当然的被告,而由于这种处理既有可能侵犯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医患任何一方均可作原告。这里需要讨论的一点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可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而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规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机构。从这里似乎可以得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结论。但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理论,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不是行政机关,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受委托的行为而不是被授权的行为,其鉴定结论只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依据。因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不应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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