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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查账。搜查人员在搜查前,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有关场所。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明。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有紧急情况,也可以不使用搜查证明进行搜查。(搜查对象为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人家属和基层组织派人到场;(二)搜查对象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三)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当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应当制作搜查记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员和其他组织签字、盖章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签字、盖章》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制作。
如果有必要的证件,警察证,搜查令等,合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就有权查公司的帐,如果没有就不合乎程序规定,不能查。 搜查人员在进行搜查之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不一定,但可能涉嫌犯罪。搜查人员在搜查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明。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相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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