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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能离婚吗?

2021-05-06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没有就精神病人能否办理婚姻登记作出专门规定。但《婚姻登记条例》排除了精神病人通过行政登记的方式离婚的能力,意即精神病人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办理。该规定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应当是《民法典》第1046条,即登记离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由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离婚的法律性质和行为后果,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因而不具备“自愿”的前提,同时只有通过人民法院审判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作出公正的裁判。由此可知,《民法典》及《婚姻登记条例》并非对精神病人离婚的资格进行了限制,而是限定了离婚的方式。对此从理论到实务的意见是一致的。男女在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的时候,工作人员会问清楚是否出于自愿而登记结婚,但由于此时精神病人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因此一般来说,精神病人是不可以结婚的。

相关法规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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