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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虑,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监护权归属,主要是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孩子意愿与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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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的财产监护人依旧是孩子的父母双方,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父母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消除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首先,明确未成年子女的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是离婚案件中处理未成年子女问题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判决时应根据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更应依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确定子女直接监护人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也可由父亲抚养。 2、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享有直接监护权。 3、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不宜改变子女生活环境;若子女愿意随其共同生活的,注意对于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应考虑本人的意见。 4、一方生活条件较好,无不良奢好,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当然上述因素并不是绝对的,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接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确定之后,因直接监护人出现患重病或其他无力监护子女的情况,或者直接监护人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况,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直接监护人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还有,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离婚子女的财产监护人是孩子的父母双方,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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