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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制度之分析

2022-10-20
(二)设立执行审查裁决机构和明确异议诉讼审理机构笔者认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局应设立执行实施、执行审查裁决和综合协调三个内设机构,真正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裁决权分离,赋予执行审查裁决机构对执行程序中执行异议的审查和裁决权。对事实清楚,简单明了的执行异议,可由裁决法官独任并书面进行审理;对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的执行异议,应由裁决法官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有特殊情况在15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对异议之诉,应规定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由独立于执行局之外的审判业务庭,依照民事审判程序审判,实行二审终审。(三)建立和制定执行程序证据规则我国执行法律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漏洞是执行证据规则缺位。现行执行程序中,正是因为没有质证、认证的规定,如果证据有了瑕疵,就很容易造成执行行为的侵害发生。而各地法院自行制定证据规则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更易建立导致执行不公。笔者建议参照民事证据规则,结合执行程序的特点,制定出执行程序证据规则。(四)增加恶意申诉的成本、强化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第三人为规避执行,经常利用执行异议而进行恶意申诉。这既加大了执行成本,又影响了执行效率。笔者建议,对利用执行异议制度进行恶意申诉的,除裁决其承担败诉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承担妨害执行的其他法律责任,包括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双重惩罚。不过,应当严格认定恶意申诉标准,把恶意申诉与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等情形区别开来,确保惩罚措施的使用准确无误。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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