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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我国对取保候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2-03-14
中国自1996、2012年两次修订刑事诉讼法以来,取保候审制度极大地发挥了其优越性,但由于该制度建立时间较短,法律规范过于粗糙,在司法实践中便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取保候审权利的忽视。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理论界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研究,片面强调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属性,而忽略了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意义——即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一项重要的权利。第二,续保问题。高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第三,决定取保候审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具体的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第四,宣布取保候审的机关。宣布取保候审有的认为应当是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有的则认为应当是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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