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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即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再婚夫妻,再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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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想生育属于共同的孩子,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一方从未生育的(或者生育过的孩子已经死亡的),同时另一方生育的孩子包括收养的不超过2个(含2个)。 2、双方各生育过一个,但离婚时都给前配偶抚养,再婚夫妻新家庭没有一个孩子。 3、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其中一个随再婚家庭生活,但这个孩子有残疾,将来不可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草案中明确新增一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卫计委系统专家对此表示,此前对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上,夫妻双方户籍地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会采取倾向于严格的做法,而现在采取倾向于宽松的原则。事实上,再婚家庭再生育子女的问题曾引起不少关注,一些再婚家庭认为由于没有属于彼此共同的孩子,造成家庭关系的不稳定。 打个比方,按照各地现行计生条例,北京在关于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问题上规定较严格,只有当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时候,才能获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广东规定较为宽松,包括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都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是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因此,若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一个北京人和一个广东人再婚组合家庭后,就应该可以按照更宽松、更有利于这对夫妻的政策来选择是否再生育。
在离婚初期,最重要的一点是告诉孩子你们仍然爱他,只是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生活在一起了,但这不是他(孩子)的错。让孩子明白,离婚并不意味着他会失去父母的爱。 其次,不要把孩子当成你们划分财产时的“武器”,更不要破坏前配偶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把错全部归于对方。 离婚后保持良好的共同抚养孩子的关系,能够促进孩子对于父母离婚的适应,更好地继续生活。但是,离婚夫妻相互间出现冲突仍是常见的,尤其是离婚二三年后的再婚问题,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迫切而现实的问题。孩子的亲生父母和继父母要鼓励和容忍孩子可能有的情感宣泄,还应保持孩子与没有抚养权的亲生父母的联系。使孩子逐渐相信同继父母的关系不会代替他们同亲生父母的关系,这样做既能减少孩子的抵触情绪,也有利于再婚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孩子是否安于目前的家,是否能顺利完成对孩子的教育,并不完全取决于两个家庭对他的态度。即使是正常家庭也面临对孩子进行正确、完整教育这个课题。总之,对于已经离异的夫妻来讲,无论将来你们的婚姻走向何方,孩子毕竟是你们以往爱的结晶,也是你们将来的希望,愿你们付出你们的爱,尽可能地减少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不良影响,不要让这朵稚嫩的花,在刚刚绽开时就遭受严寒的袭击,而过早地枯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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