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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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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申请贷款期限变更需满足以下6个条件: 1、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申请时点无逾期还款。 2、申请缩短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无不良还款记录,提供的收入证明应具备期限缩短后的偿贷能力,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 3、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提供导致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客观事由的说明材料,同意对抵押物抵押期限作相应变更。 4、组合贷款期限变更,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5、首次期限变更以合同期限为准,延长或缩短的期数以12的倍数(年)变更。 6、贷款期限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已还期数+未来还款期数,下同)不能超过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 即商品住房30年,二手住房房龄加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具体地址: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婺江东路6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具体地址: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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