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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假释由执...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主要有: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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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服刑人员所在监狱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具体是,服刑人员如果在改造中表现好或者因检具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监狱一般会在季度或年度给于表彰。监狱会依据这些表彰填报服刑人员假释建议书等一系列文书后,提请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批准后中级人民法院要将决定书交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以进行法律监督。本人办理多起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案件建议来电详询。
法院减刑假释现状综上,目前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特点有:一是书面审理是主要的审理方式,整个审理过程比较封闭;二是罪犯没有参与审理程序,无法发表意见;三是法院依赖监狱等执行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审理,无法详细了解罪犯的减刑假释情况
1、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所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部门审查。 2、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2)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3)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4)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通案评审。通案评审情况应当有详细书面记录,明确载明小组成员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拟定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召开通案评审会议,应邀请驻监检察院(室)的人员列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一并呈报法院。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将初步拟定的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提前抄送驻监检察院(室)。驻监检察院(室)可在收到名单后,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调阅有关材料。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呈报减刑、假释的,或者具备法定条件而未呈报减刑、假释的,应提出建议,监狱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对该建议的处理情况。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5、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6、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监狱在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驻监检察院(室)。 7、监狱审核结束后,对需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的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应填写《罪犯减刑、假释送审表》一式两份,连同卷宗在移送法院审理前十五日呈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8、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9、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假释的裁定,应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在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10、监狱对已移送法院的减刑、假释案件,如发现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及时向有关法院提出撤回减刑、假释案件的建议;法院已经审理结束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狱应提请法院重新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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