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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清算后的债务承担方式

2024-1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公司需要承担剩余的债务。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可能不需要承担剩余的债务。例如,如果公司的债务属于特定财产,如土地、房屋或知识产权等,则公司可能不需要承担这些财产的债务。此外,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公司可能需要申请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公司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如果公司的债务无法清偿,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的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另外,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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