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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能查出生证明,出生证明是由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统一制发的,派出所没有此项职能权利,是不能查...
派出所不能查出生证明,出生证明是由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统一制发的,派出所没有此项职能权利,是不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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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证明不是派出所开具,是由孩子所出生的医院开具。 2、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3、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4、《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1.小孩申请办理入户,派出所的户籍部门是不会收取出生证明的。户籍部门是不会收取公民的出生证明,只会收取公民出生证明上面的副页作为入户备案,若该地区户籍部门把公民出生证明收取,公民可以咨询具体收取的原因。新版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1张出生证明主页以及2联副页的,其中出生证明原件是由公民本人持有,2联副页分别由出生证明出具单位(办理出生证明时候,出生证明单位会撕掉一副页进行留底)以及户籍部门(公民办理入户,户籍部门会撕掉一副页作为入户留底)进行留底使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派出所不开无犯罪证明的救济办法: 1、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其履行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若是在符合开具条件下,派出所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不作出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申请人可以就这一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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