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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你的情况需先做工伤认定,等治疗终结后再作劳动能力鉴定,再来计算具体的赔偿额,有需要可委托律师操作,可来电或来我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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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受伤职工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如果职工负主责以上的,则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的相关规定。
如果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但并非由职工个人主要责任造成,那么该事故被视为工伤事故。反之,如果事故完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则不能将其视为工伤事件。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申请。如果职工在上下班往返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且职工并未自行承担主要或超过主要责任的部分,则应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有权向工伤申请部门提出申请。以下特殊情况需注意: 1. 如果职工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或全责方,或者在事故中受伤,则不能视为工伤。 2. 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车祸受伤,且事故并非由职工个人主要责任造成,则应将其确认为工伤事件。 3. 如果职工在上下班过程中遭受城市快速交通工具、客运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应依法认定为工伤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可以包括以下情况: 1. 在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之间,在合理时间内往返的路线; 2. 在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在合理时间内往返的路线; 3.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4. 其他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的有益于身心的活动。 在这些情况下的事故,均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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