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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周边行人与车辆安全。...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超高、超宽、超长和超重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行驶、停车;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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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三)加强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实施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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