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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理人在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中,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如下:一、哪些人可以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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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后一种立法模式。但根据《民诉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外在我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各自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他们委托谁为代理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自由决定,所以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相比,委托代理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人民法院的指定;第二,诉讼代理的事项和代量权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委托人有权自行决定委托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被委托的事项;第三,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第四,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授权委托书。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解释(一)》第11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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