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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可以撤回公诉补充证据,如果是其他罪名,还需要增加指控罪名。 按照《刑诉法》原则规定,检察院撤销原公诉,将原卷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新的...
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嫌疑人新的犯罪证据,可以并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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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法院的审判必须依赖于检察院的起诉,对于没有起诉的罪名予以认定,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法院代行了检察院的起诉职能,是越权行为;二、被告人没有时间和机会对法院变更后的新罪名进行辩护,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权。首先,法院在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只是指控罪名不当的情况下,有权改变指控罪名。因为法院审理的对象主要是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是指控的罪名,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查证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轻罪还是重罪的判决,并非完全限制在指控的罪名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刑事诉讼法还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显然应当改判包括在指控的罪名不当的情况下予以变更的情形。这些都说明法院有权改变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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