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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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