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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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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内部成员自然人和单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罗马法之所以把法人视为婴儿痴癫,不能为法律行为,不能说它没有一点道理,是有一定道理的,只是它的看法不全面,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罢了。即,只看到法人只是一个法律批准的从事某种经营的名称,是一张牌子。没有看到它的必不可少的核心组成部分——自然人,好比只看到细胞的细胞膜,没有看到细胞核,当然就不能看到该细胞的实在本质。如果把法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抛开不看,法人的确只是一法律僵尸而已。法人离开自然人是不能成其为法人的,自然人离开了法人,也就不是法人的核心组织部分,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自然人。因此,法人与自然人就好比细胞膜和细胞核的关系,是鱼和水的关系,谁离了谁都不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看不到这一点,就只能去奉行“社团不能犯罪”的古罗马法的古老原则。
过失犯罪的形式有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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