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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解如下: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以上未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视为金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认定为巨额;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巨额。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的,应当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金额较大,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概念可以参考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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