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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进行设立登记。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需要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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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且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体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一般被排除在债权之外。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必要的手续和程序如下:一、承包人向承包人提出转让申请,承包人同意后,承包人依法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二、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可向承包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票的变更、注销或再发行手续。合同形式如下:(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地址(二)土地流转的四至、座位、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土地流转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格和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处理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九)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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