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公益诉讼中受到限制适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如下: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4、...
公益诉讼中受到限制适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四、辩论原则五、处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要理解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 2. 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其中财产关系是指基于物质财富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基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以及有关婚姻、收养、继承等家庭关系。 3.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但除了诉讼以外,还有仲裁、人民调解等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这些方式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调整,不适用民事诉讼法。 4. 民事诉讼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无论该民事纠纷是否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无论诉讼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内容: 1、共同犯罪案件: (1)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2、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 (1)不得加重原判刑罚; (2)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 (1)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 (2)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1)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 (2)不得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 (1)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①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 ②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必须依法改判的: ①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②在第二审裁判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1)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①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 ②且检察机关对新的犯罪事实向同一法院补充起诉。 (3)检察机关未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发现了新的犯罪事但未补充起诉的,均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为:(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进行。 2.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1)废除了人民检察院原来曾长期拥有的以免予起诉为名义的定罪权,使定罪权由人民法院专门行使;(2)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3)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4)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9人已浏览
518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