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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依然享有竞业限制权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2022-03-04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于贺先生和单位之间没有保密协议,单位也没有给贺先生相应的经济补偿,贺先生不承担保密义务。因此,贺先生完全可以解除他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开离职证明,支付相应的工资。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二十四条则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只适用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是这几类人员之一,应当适用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应当给付一定的补偿。如果不是这几类人员之一,则不受竞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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