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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的设备设施是否可以列为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可以强制执行吗?

2022-02-23
对于公共公益的设备设施,属于具有公共公益性使用特征,直接关系到社会民生或居民的基本生存保障,正在使用的生产设备不可以列入法院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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