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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间限制但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则当事人可以按人身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超过工伤认定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关于超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间限制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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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时间限制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时限的,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受理的,提起民事诉讼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超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间限制但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则当事人可以按人身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职工,若无正当理由的,不能申请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间的限制,自发生工伤之日起一年内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超过时间,则不会受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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