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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公务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构成受贿罪的,应当以贪污罪的标准进行量刑处罚,具体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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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行为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农村干部是否受贿,需要界定农村干部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救援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管理;(二)社会捐赠公益事业款物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因此,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上述行政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可以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要看情况,受贿罪法律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以受贿罪追诉。行贿罪法律规定: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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