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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医调中心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一)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纠纷;(三)医...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向市医调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市医调中心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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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不服从调度,推诿扯皮,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对该单位进行问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市医调中心印章之日起生效。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市医调中心应当终止调解,及时告之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法律渠道解决。
市医调中心调解医患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调解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或技术鉴定的,按相关规定缴纳鉴定费用)。市医调中心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专家费用)等,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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