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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项目的内部环境应当对城市开敞。滨江或者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米道路布局的居住项目,其建设用地沿江或者沿道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该...
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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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卫生防护绿带。在人口密集区域内设置的污水处理厂,其对环境景观影响较大的设施应当做加盖、密封、除臭等处理。在人口较密集区域内设置的变电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10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二)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并宜设置为地下、半地下变电站;(三)500千伏变电站周边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绿带,防护绿带内应当种植高大乔木,减少对环境、景观的影响。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城市公用设施宜先期建设。
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通道顶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管线布设的要求。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当全天候对外开放。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鼓励人行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和重要目标安全控制有关要求。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避难场所、应急通道、人民防空警报、消防站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禁止规划和实施与应急避难无关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专项规划中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用途、形式、高度,均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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