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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债务承担主要有三种形式: 1、法人说,即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自然人主体资格延...
一般由独资企业承担,如果企业无法完全清偿,则由现投资人和原投资人就债权人未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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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由一个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义务由投资人享有和承担。在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上,有学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独资企业人格与业主人格视为一体。其无限责任可由投资人直接承担。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和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投资人,其投入到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既可以是业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业主的部分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业主的全部收益。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比较相似,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起责任来和公司出资人相比却差别很大。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却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业主人格和独资企业人格只能是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画等号。对于独资企业来说,其财产相对固定与业主个人财产有所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企业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投资人其他财产清偿。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却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这意味者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来传递,在穷尽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后,不足部分才以投资人的其他财产清偿。而不是把这种责任直接叠加到投资人身上,由投资人的任意财产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家庭出资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要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无限责任。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共同经营是有严格限制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其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要求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是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经营才可以。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设立企业登记申请书或有关证明文件中注明,而不是其后实际意义上的家庭共同经营。否则,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无论作为原告或是被告均可单独作为诉讼主体,无需追加投资人共同诉讼。先由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足清偿部分,《执行规定》第七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由执行部门依法启动救济程序,裁定变更执行主体,用投资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独资企业债务。由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企业债务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继续偿还。 2、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需要承担偿还企业债务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1、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仅需申报出资即可,无需实缴出资,使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相混淆,使个人独资企业无异于个体经营者。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时,先后的投资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仅在他们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外享有相对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要其法律形式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属于企业内部变动的投资人变更并不影响其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先后的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仅对他们具有拘束力,任何没有自愿接受该拘束的第三人,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时,如果没有对变更之前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仅仅是一般性变更,其企业名称、相对独立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发生变化,经营活动依旧以原企业名义进行,则个人独资企业所具有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延续而非中断的,其对外的权利与义务也同样延续而非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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