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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
挪用公款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的本意是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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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应急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情节。;数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予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情节。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若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可见,刑法规定的“不退还”,不包括主观上故意不退还,主观不退还毫无疑问应定贪污罪),说明行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定贪污罪。 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后潜逃,后又投案自首的,应区分情况区别对待。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又投案自首,并设法积极退还挪用的公款的,应按挪用公款罪投案自首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挥霍完公款,又无偿还能力,自首后也不积极筹款退还或实际无法筹钱退还的,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投案自首的情节只能认定为构成贪污罪后的投案自首。
这个呢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叫?那么我们国家刑法针对挪用公款罪呢会有着如下三种情况:第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第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第三、就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那其中第三种情况呢就如三个月内归还,一般不判处刑罚。那么但是多次挪用这个期间均未超过三个月的。那么这种情况呢就要按照第一次这个进行一个累计挪用行为的这个计算。那么来讲的话,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个呢就说刚才已经提到就是说超过三个月,那么须按照这个刑法的进行处罚的。那么这一些呢就希望大家在挪用公款的这个考虑的时候呢,那么就要充分的了解到这么一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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