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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的公务回避、工作纪律、考核、行政处分以及档案管理等事项,依照《行政监察法》、《》、《档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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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信访事项的答复,必要时,应当报请本单位负责人阅批,或者提请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送达信访人的书面答复,应当加盖信访专用印章。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归纳分析,从中发现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定期编发有关信访资料,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转送、督办情况,并就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或改进建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每月向信访办报送本单位信访事项的数量、涉及内容、办理情况及情况分析。
信访人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复查请求。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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