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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意思,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 2.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 3.被告人并不存在破坏社...
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有: 1、自首。 2、坦白。 3、立功。 4、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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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2、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3、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4、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收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人认罪、悔改,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或者取得受害人理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关于寻衅滋事的量刑情节: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犯罪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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