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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了在若干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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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夫妻双方离婚时,儿童监护权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承诺,起诉离婚可以由法院调停或判决确定。原则上,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儿童监护权确定后不允许随意变更,但司法实务中一方因某种原因要求变更监护权的情况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协议不成应该另行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于该变更要求可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的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所以在变更抚养权诉讼中,要求变更的一方应该围绕上述几种情形寻找相应的证据。例如,如果知道对方患有严重疾病的病例,或者不仅知道对方的抚养义务,邻居的证人的证或者8岁以上的孩子想遵循自己生活的书面意见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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