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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胁迫参加犯罪,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属于胁从犯,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迫从犯只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不包括被欺骗参加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属于胁从犯。胁从犯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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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所以规定对胁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主观上并不愿意实施犯罪,这表明胁从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又由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通常较小,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对胁从犯的处罚宽于对从犯的处罚。至于对具体案件中的胁从犯是适用减轻处罚还是适用免除处罚,应根据犯罪人受胁迫的程度、被胁迫所实施的犯罪的性质以及其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等情况决定。一般而言,胁从犯在受到损害生命权的威胁之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因为生命权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外最为重要的权利,这里的生命权包括胁从犯本人及其他人的生命权。
胁迫他人犯罪是根据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处罚。胁迫他人犯罪并已实施犯罪行为的,按共同犯罪处罚:胁迫人按主犯处罚,被胁迫人为胁迫从犯。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分子中的主犯和从犯。虽然作用不同,但主观上是自觉自愿参加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动地位。威胁从犯的特点是被动参与犯罪。威胁从犯没有犯罪意图,因为受到他人威胁和强迫,为了避免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伤害或不利,不得不犯罪。行为人犯罪是受到胁迫的结果,主观上不愿意犯罪,或者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他的意愿,参与犯罪具有一定的消极性。胁从犯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分子类型,是我国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中胁从不问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和发展;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从犯,所以对胁从犯的处罚比从犯轻。这种观点是当今刑法理论界对胁从犯的通说。
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属于胁从犯。胁从犯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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