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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从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看,股东查账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界定: (1)查账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 (2)查账...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从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看,股东查账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界定: (1)查账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 (2)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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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股东查账的权利,是知情权的体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里对于会计账簿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会计报告等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是不同的,对于会计账簿,只能查阅,并且要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还可以拒绝查阅。而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等,却没有这样的要求和规定,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复制。因此,可以说股东是有权查账的,但是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公司管理权有不同层面,如作为股东的管理权是不能被剥夺的,因此,股东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而股东能否成为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参与公司的管理,则要看公司股东会是否选举股东成为懂事,以及董事会是否聘用股东担任经理职务。在成为公司董事或经理无望的情况下,股东应积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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