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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应由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经济能力不够、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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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父母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监护权也必然不因此而消灭。因此,无论夫妻离婚后是否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对自己的孩子有监护看管的职责。 孩子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往往自己无力承担责任,因此当孩子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代为承担责任,如果家长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则可以免除一部分责任。
一般来说,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未成年子女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应由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进行赔偿。 但是,如果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经济能力不够、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要求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为未与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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