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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涉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
这两罪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挪用的行为,主观上都出于直接故意。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企业资金的使用权,其犯罪对象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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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以上可,采取强制措施;伤情鉴定必须申请警方出具做鉴定,否则鉴定无效,律师有权利申请重新鉴定。们还可以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只认定和相关的伤情,协商后可申请,费用一般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支付。伤情鉴定是轻伤以上的申请立案,不予立案的要求出具不予立案说明书,去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科投诉,去信访办写申诉材料。
挪用于救灾、应急保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金,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挪用特定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2)国家和人民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3)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的,多次挪用特定金额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严重损害的情况。
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5条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适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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